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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佛首个“协同立法”公开征求意见 多项广佛合作机制“写入”佛山新法规
作者:hjq 来源: 阅读次数:1157次 发布日期:2021年7月08日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政府网最新获悉,“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相关起草说明已正式对外发布。作为广佛首个协同立法项目,《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拟作为佛山地方性法规。它对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起草背景  立法支撑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近年来,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取得了飞跃发展。2010年广佛地铁开通;2016年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三号线工程开始建设;2019年佛山高明有轨电车正式开启全线试运行。今年1月,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21-2026年)正式获批,今年计划开工建设四号线一期、十一号线、二号线二期等3个项目。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中,佛山积累了丰富经验,而这些经验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制度化、规范化、法规化。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佛山市亟须出台相关法规,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佛山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也是实现广佛轨道交通一体化的客观需要。目前,广佛地铁最高峰客流量达59万人次/日,地铁已成为连接广佛两地交通运输的主力军。

  根据2021年广佛两市出台的《广佛两市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行动细则》,广佛两市的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发展将按照“整合规划、统筹建设、贯通运营、协同运输”为总体原则,在服务、功能、网络、体制等方面协同发展。根据两市目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广佛两市互联互通规划方案体系由18条衔接通道组成,由南至北覆盖广佛城市交界线,基本实现广佛轨道线网的全面衔接。为推动广佛两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更加科学顺畅,切实为广佛一体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佛山有必要制定《条例》,为广佛城市轨道交通提供法律支撑。

  起草过程  充分借鉴广州等城市立法经验

  据公告介绍,在起草《条例》过程中,佛山充分借鉴了广州等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并在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保持高度协调的基础上,根据佛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实际,依据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安全运营、优质服务、广佛协同的原则,对开展佛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各项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为了按时高质量完成《条例》起草工作,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4月13日,佛山通过招标确定了广东省地方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朱最新教授为负责人的项目组,全程参与《条例》起草工作。此后,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了内部协调会、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形成了《条例》起草的初步意见和大致框架。

  2021年5月14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项目组召开会议,详细讨论修改了《条例(专家建议稿)》,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5月17日在佛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发送佛山市政府职能部门、区政府以及相关企业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6月16日,一共收到反馈意见60条。

  广佛轨道交通协调立法体现三个方面

  今年4月,广佛签订协同立法工作的相关协议,将探索整合广州和佛山两市立法资源,加快推进两地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的协调性和精准度,加强地方立法总体实效,为广州、佛山两市协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高地。其中,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为首个广佛协同立法项目被列入佛山市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因此,广佛轨道交通协同立法是本次佛山城市轨道交通立法的重要特色。在立法原则方面,佛山将广佛协同确立为《条例》的基本原则。其中,《条例》第三条将广佛协同确立为基本原则,第六条明晰了广佛协同的具体内涵,这将有利于从整体制度设计上确保广佛城市轨道交通的一体化。

  在合作机制方面,广佛轨道交通互联互通由来已久,双方之间在实践中,或者通过协商一致已形成一些合作机制。如2021年1月广佛两市政府出台《广佛两市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行动细则》。在这些机制中,适合单方立法确定的,《条例》将相关内容凝练并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明确。例如,广佛两市规划协调机制(《条例》第十五条)、广佛互联互通项目建设机制(《条例》第二十五条)、协同巡线机制(《条例》第三十二条)、票务管理协调衔接机制(《条例》第三十八条)等。此外,《条例》内容还尽量与广州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趋同。起草说明中提到,《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同时,广佛城市轨道交通一体化也需要有效衔接的制度保障。

  亮点内容

  A.佛山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

  基于尊重现实,又关注未来发展,佛山《条例》在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基础上,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遵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筹资’原则”,并将具体办法的制定权授予了市人民政府。

  B.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授权执法

  前期调研中发现,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没有执法权,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危害轨道交通的违法行为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只能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跨区域性,这种执法模式不仅执法效率低下、易产生安全隐患,而且容易引发执法冲突,不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

  为此,佛山《条例》第七条和其他相关条款授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保护区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此授权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传智、刘艺明


(信息收集:佛山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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